第七章 重修、缓考和旷考
第十二七条 学生期初重修补考,每次同时报考的课程不得超过5门。
重修(补考)考试安排
挂科学期 |
可报名参加重修考试次数 |
重修考试时间 |
第一学期 |
4 次 |
第2、4、6、8学期的期初 |
第二学期 |
3 次 |
第3、5、7学期的期初 |
第三学期 |
3 次 |
第4、6、8学期的期初 |
第四学期 |
2 次 |
第5、7学期的期初 |
第五学期 |
2 次 |
第6、8学期的期初 |
第六学期 |
2 次 |
第7学期的期初、第8学期的期中 |
第七学期 |
2 次 |
第8学期的期初、第8学期的期中 |
第九章 考核违纪、作弊的认定及处理
依据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第33号令)和《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》(院政发2017]18号)严肃查处违纪、作弊行为。
1、学生参与贩卖或购买**材实施作弊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2、**被教育部认定为试卷雷同或使用特殊答案,一律按作弊处理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3、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等行为,认定为考试作弊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4、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(如:手机)进入考场等行为,认定为考试作弊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5、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、故意销毁考试材料等行为,认定为考试作弊,给予记过处分。
6、处分文件进入学生个人档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