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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分党校学生党员管理条例

学生党员是党支部的骨干力量,为加强对学生党员的管理,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,使他们政治合格、学习优良、纪律严明、作风过硬、永葆共产党员的优秀本色,结合我院自身特色,特制订本管理条例

一、党员要自觉学习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,深刻领会党的精神,做宣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模范,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,树立无产阶级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。要求每个党员每学期至少向党支部递交2份学习心得体会或思想汇报。

二、党员要做学习的模范,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,无特殊原因不能有重修的科目,否则,要在党内会议上作自我批评,预备党员将延期转正。

三、党员应是遵纪守法的模范,应自觉地模范地遵守学校、学院各项规章制度。上课不迟到、早退或旷课,不晚归,不做违反学院纪律和有损院系声誉及党员形象的事。

四、党员要自觉履行党员义务,按时缴纳党费交到党支部组织委员处,自觉地积极地参加党的组织活动。

五、党员要积极努力地工作,为同学办实事,要多奉献,要协助支部做好同学们的思想政治工作。

六、党员要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,无论是在参加政治学习、文体活动,还是在参会、公益劳动等方面都要带好头,做模范,有做出违反党内相关规定事情者,将受到党内警告以上的处分。

七、党员每学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,每学期进行一次党员民主评议,对问题较多,评议不合格的党员除批评教育外,要限期改正,达不到要求的预备党员取消预备资格,正式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并将其材记入档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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